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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问题线索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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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问题线索4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问题线索4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 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置问题线索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抓手,也是充分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首先,问题线索4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必须体现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判断,服务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在深入了解所联系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被反映人以往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以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本身的可查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作出了结反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再次谈话函询、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等三个不同层面的处理。初步核实主要是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目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和核查,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避免立案审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暂存待查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予以了结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等情况。其次,问题线索的处置时限和程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第二款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处置问题线索不得拖延和积压,尤其要把党的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案件,违反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重点,对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要优先处理,对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反障碍的要优先处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线索受理及处置1、信访人员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及时建立台账登记管理,填写《信访移送单(检举控告)》,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按程序分办。其他岗收到或者发现的及上级相关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按程序分办,或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2、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收到问题线索后,填写《问题线索分办单》或移交函,提出分办意见或移交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报纪委审批。3、承办人员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讨论起草处置方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经审核,报纪委审批。承办人登记问题线索管理台账。4、每月22日前,承办人员汇总线索处置情况,交案件监督管理人员统计上报。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每月25日前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委报告。 二、谈话函询1、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报纪委批准,必要时向同级主要负责人报告。2、对拟组织谈话的,附《谈话提纲》和《反映问题清单》,一并呈领导审阅后实施谈话;对拟实施函询的,以纪委办公室名义起草《函询函》,一并呈领导审阅。3、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集体研究,按照了结澄清、适当处理、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起草情况报告,填写《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呈批表》并报纪委审批。三、初步核实1、自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核查组,承办人员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纪委审批。2、需要抽调人员的,核查组人员申请,案件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抽调审查人员呈批表》,经审批后,由纪委组织岗人员办理抽调手续。2、初步核实的期限为两个月。确因问题重大或复杂,需要延长初核期限,应当填写《延长初核期限呈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延长一个月。延长期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再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3、初核完毕,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办结审批表》,附初核报告,报纪委审批。四、立案审查1、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审查呈批表》,经审批后,召开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批准的,在一个月内报同级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2、批准立案审查的,审查组立即起草《立案审查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抄送同级组织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的,由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家属。3、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严重违纪问题公开发布执纪审查信息,由审查组在立案后2日内填写《(接受组织调查)报送发布承办审批单》送宣教岗并抄送案管岗,宣教岗当日发布。4、审查组需要对同级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重要企事业单位,以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谈话的,填写《审查谈话呈批表》,经纪委审批。5、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审查组以纪委办公室名义起草申请报告,填写《延长审查时间呈批表》,经审批,报**新区纪工委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6、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组长应当召集全体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经纪委签批后,审查组将所有审查材料装订成卷,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审批后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五、审理1、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由审查组填写《提前介入审理呈批表》。2、审理人员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应当起草书面意见,经审批后退回审查组补证。3、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需要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由审理人员起草申请报告,填写《延长审理期限呈批表》,经审批,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月内。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线索受理及处置1、信访人员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及时建立台账登记管理,填写《信访移送单(检举控告)》,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按程序分办。其他岗收到或者发现的及上级相关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按程序分办,或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2、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收到问题线索后,填写《问题线索分办单》或移交函,提出分办意见或移交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报纪委审批。3、承办人员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讨论起草处置方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经审核,报纪委审批。承办人登记问题线索管理台账。4、每月22日前,承办人员汇总线索处置情况,交案件监督管理人员统计上报。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每月25日前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委报告。 二、谈话函询1、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报纪委批准,必要时向同级主要负责人报告。2、对拟组织谈话的,附《谈话提纲》和《反映问题清单》,一并呈领导审阅后实施谈话;对拟实施函询的,以纪委办公室名义起草《函询函》,一并呈领导审阅。3、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集体研究,按照了结澄清、适当处理、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起草情况报告,填写《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呈批表》并报纪委审批。三、初步核实1、自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核查组,承办人员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纪委审批。2、需要抽调人员的,核查组人员申请,案件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抽调审查人员呈批表》,经审批后,由纪委组织岗人员办理抽调手续。2、初步核实的期限为两个月。确因问题重大或复杂,需要延长初核期限,应当填写《延长初核期限呈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延长一个月。延长期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再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3、初核完毕,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办结审批表》,附初核报告,报纪委审批。四、立案审查1、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审查呈批表》,经审批后,召开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批准的,在一个月内报同级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2、批准立案审查的,审查组立即起草《立案审查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抄送同级组织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的,由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家属。3、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严重违纪问题公开发布执纪审查信息,由审查组在立案后2日内填写《(接受组织调查)报送发布承办审批单》送宣教岗并抄送案管岗,宣教岗当日发布。4、审查组需要对同级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重要企事业单位,以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谈话的,填写《审查谈话呈批表》,经纪委审批。5、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审查组以纪委办公室名义起草申请报告,填写《延长审查时间呈批表》,经审批,报**新区纪工委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6、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组长应当召集全体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经纪委签批后,审查组将所有审查材料装订成卷,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审批后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五、审理1、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由审查组填写《提前介入审理呈批表》。2、审理人员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应当起草书面意见,经审批后退回审查组补证。3、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需要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由审理人员起草申请报告,填写《延长审理期限呈批表》,经审批,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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