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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使用税税率表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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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山东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二、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土地使用税(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土地使用税分布图(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第2种观点: 山东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税费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了多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其中包括纳税人和非纳税人。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税费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多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据悉,此次调整主要针对纳税人和非纳税人两类对象。对于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0.2%计算;对于非纳税人,则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0.3%计算。同时,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集体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也作出了具体调整。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是为了推进土地税费改革,落实国家各项改革,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税制定位,降低税负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对于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并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对新标准有异议怎么办?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需要享受更低的税额标准,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当地国土局或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当地税务部门在审核后认为申请合理,可以对其进行审定,按照新的标准进行缴税。如果当地税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审定后不予采纳,纳税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此次山东省调整多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适用标准主要根据纳税人类别和土地出让价格而定。该调整是为了推进土地税费改革,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及时了解新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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