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可以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分公司具备哪些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
1、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或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称为分支机构。而公司本身叫做总公司或者公司;
3、分公司是总公司直属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的法律地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合法吗
分公司并不是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罢了,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你说的情况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签合同,并不能凭这样的合同对抗第三人。有具体案例吗,个人觉得,一般好像不行吧,合同要双方协商签订,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这种情况只有总公司一方有资格订合同,而分公司没有,相当于总公司为分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则,不是合同。
1、分公司不是的法人,总公司是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