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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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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1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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